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珠海市香洲区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Xiang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ZHXZ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组织社工和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为政府和民众排忧解难。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为社会工作者、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市的社会工作人才网络,推进珠海市香洲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香洲区社会工作促进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香洲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7号副楼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会工作培训、交流、宣传和推广活动。
(二)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培训、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
(三)总结香洲区及借鉴外地社会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专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四)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本区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工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
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应提交的材料:
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通过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协会秘书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会员入会手续,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区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0元;
(二)单位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
(三)单位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
(五)个人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300元;
(六)个人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元;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都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社团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社团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5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 3 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